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