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向老年福利事业进行捐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对以促进老龄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