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组织。人民法院根据协助执行需要,可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校、幼儿园、救助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