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二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