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和回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和回访记录。社区民警在查访回访中,应当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