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应当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