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