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