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