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