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