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升挂国旗的机构依法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