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升挂国旗的机构依法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