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