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