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于查获的毒品和从事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由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由公安机关收缴并依法处理。

销毁收缴、查获的毒品、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具有无害化销毁资质的单位销毁,同时通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