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于查获的毒品和从事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由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由公安机关收缴并依法处理。销毁收缴、查获的毒品、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具有无害化销毁资质的单位销毁,同时通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