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六条有效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不得驾驶下列交通工具:(一)铁路机车车辆;(二)校车;(三)出租车;(四)从事旅游的包车,公交车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业车辆;(五)其他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