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吸毒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