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吸毒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