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条有效出租、转让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出租者、转让者应当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出租人、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