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教育基地应当以真实案例为内容,面向社会开展禁毒警示教育工作。货运、客运、矿山、建筑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