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体系。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即时通讯、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和公益广告。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