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以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内容。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景区、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毒警示标语,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