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