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