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体、环境保护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标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