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