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侵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乱停乱放车辆和堆放杂物,不私搭乱建,不挤占公共区域,不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二)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