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晒粮;(二)不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病死畜禽和垃圾;(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