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二)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等信息;(三)不得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