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安全警示标识或者配备安全应急设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