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者及时抢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