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