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扰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