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站台等设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