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统筹协调各种公共交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