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便民原则科学设置。站点应当同站同名、指位明确,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标准名称命名,方便乘客识别。

站点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名。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