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经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以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