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