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