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