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斑马线上未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