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斑马线上未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