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