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