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