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