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