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