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三)不遗弃犬只;(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