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遗弃犬只;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