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