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