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